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渡口与航道第十九条未知(-1)公益性渡口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由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性渡口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由经营者负责。渡口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标志完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及其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