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公益性渡口和经营性渡口的设置、撤销,分别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渡口经营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