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渡口与航道第十七条未知(-1)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用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