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未知(-1)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各设区的市(地)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设区的市(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