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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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各设区的市(地)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各设区的市(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