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委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

限期内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罚款的,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