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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