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已废止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女方属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女方属农村居民,双方在本州居住3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