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女方属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女方属农村居民,双方在本州居住3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女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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