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已废止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