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