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八条已废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