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七条已废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