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三条已废止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