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