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