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十条已废止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