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和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