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