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时申请土地权属证书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经原颁发证书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其证书无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