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