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