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