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及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农用地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