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含建制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太原市、大同市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