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本办法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办理,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由双方商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