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标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