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复垦:

(一)编制复垦规划、拟定复垦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复垦完工后,须报经批准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