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百公顷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十公顷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开发土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