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块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