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