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块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