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且按照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