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