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十八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