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十五条已废止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