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业、歇业和停业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