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当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