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业、歇业和停业第十三条已废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当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