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