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