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