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