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