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