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