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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