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Chapter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Article 34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