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入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