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