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