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在职教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